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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的立法目的在于避免公务员利用自身的特殊身份及掌握的权力谋取个人利益。如果公务员作为公司股东,即使不参与公司经营,也很难避免其为个人利益而利用自身权力为参股公司谋取利益。因此,从立法目的的角度进行分析,公务员作为公司股东这一行为本身就是参与营利性活动,公务员不得作为公司股东。
1、根据法律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的立法目的在于避免公务员利用自身的特殊身份及掌握的权力谋取个人利益。 2、如果公务员作为公司股东,即使不参与公司经营,也很难避免其为个人利益而利用自身权力为参股公司谋取利益。因此,从立法目的的角度进行分析,公务员作为公司股东这一行为本身就是参与营利性活动,公务员不得作为公司股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然人,其投资行为并没有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刘某的身份虽然是国家公务员,但其投资行为及投资后的收益应予以认可。至于刘某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不得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但该规定属于管理禁止性规范,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应由其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确认并予以处理,但并不影响刘某所签订的投资入股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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