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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保健业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服务用品,保证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并事先向消费者明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美容、美发、保健效果,告知消费...
从事洗染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的洗染质量、方式、价格、时限、具体要求等提供服务,可以书面约定洗染物的价值及赔偿标准。造成洗染物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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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消费者2000元以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承担其他。(一)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二)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携带的物品;(三)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对消费者反映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应当受理消费者申诉,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消费者的申诉涉及两个以上行政部门管理范围的,消费者可以选定其中一个行政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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