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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1.传唤是指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传唤证。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3.传唤不具有强制性。传唤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还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想知道行政案件书面传唤条款的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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