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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百二十五条将非法经营罪从原来的投机倒把罪中分离出来,另行对其进行了界定,但该条款对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并不完善。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在量刑...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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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 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七十九条第八项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个人或者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追诉: ①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 ②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未达到追诉标准的非法经营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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