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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
,在第二百二十五条将非法经营罪从原来的投机倒把罪中分离出来,另行对其进行了界定,但该条款对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并不完善。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在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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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侵占罪,赃物全部追回、初犯,都是量刑从轻的情节。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侵占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非法经营罪需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会判刑5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有自首情节,根据最高法院的量刑指导规范和刑法总则的规定,自首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非法经营罪,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经营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经营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法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司法解释规定,单位经营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经营数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盒)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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