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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根据鉴定结果,判断医院的责任有无或者大小,然后主张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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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确认。凡构成医疗事故的过失行为,均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的法律特征。其违法性表现为违反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危害性表现为给患者和其家属造成不应有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之规定确认为医疗事故: (1)对危、急、重病人片面强调制度、手续,推诿、拒绝抢救,或自己有能力处理而不负责任地转院(科),以致丧失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2)擅离职守,贻误诊断、治疗或抢救,造成不良后果的; (4)在诊疗工作中,明知病情疑难危重,不及时请求上级医生或不听从上级医生的指导,擅自处理,或上级医生对下级医生的请示报告不及时认真处理,以致延误诊断、治疗或丧失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5)违反手术制度,手术前准备工作草率,手术中开错、摘错器官,或违反操作规程伤重要器官、血管、神经,或将纱布、手术器材等异物遗留在病人体内,造成不良后果的; (6)违反接产原则或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后果的; (7)违反护理工作制度或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后果的; (8)违反药品管理制度,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造成不良后果的; (9)药剂部门配错处方、发错药物、写错用法、贴错标签,毒、限、剧药品无明显标示,制剂中药物含量不符合标准,发现处方有明显错误不提出更正而照方发药,使用不合格或过期失效药品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10)违反操作规程,选错麻醉方式,错用麻醉药或麻醉过量,造成不良后果的; (11)违反药物过敏试验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12)检验、放射、理疗等医疗技术科室,丢失或拿错检验标本,漏报或错报检验结果,配错血或发错血,拍错片或理疗过量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13)医院行政管理人员、后勤工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借故推诿、拖延时间,影响诊疗护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属不属于医疗事故,需要鉴定后才能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患者用药后发生不良反应医院是否承担责任,通常要通过鉴定进行判断,对疑似用药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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