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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也会获得补贴,补贴的金额跟宅基地的面积有关。当然,如果你不愿意退出,国家也不会强制回收你的宅基地。你可以有偿使用宅...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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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按理说,卖房者是根本没有卖房资质的。自建房没有质检,城建,验收合格证书。若因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只能是买方与卖方协商解决。 百安居别墅精品图纸为您提供以下建议:第一、购房时双方买卖合同一定要写得很细致,从住房面积到使用年限,从房屋所有到转让处理等问题都要详细的写清楚。第二、自建房不存在房产证这种说法,总的一栋楼有一个房产证,房产证要嘛是建房人持有,或者银行抵押。这个时候就应该在这上面下点功夫,写下单独的房屋产权协议,号召所有买房人要求建房人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并由建房人、购房人双方签字盖章,多份保存。第三、最好购房人搞好团体关系,有必要时成立一个维权小组,如果发现房屋存在争议,进行处理。第四、单独罗列出房屋购买、使用、转让、拆迁等问题的处理办法,单独签署问题协议或者补充到购房合同中,出现问题方便处理。我想这些虽然比较麻烦,但是如果都能做到了,就不存在出现啥子大问题拉。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依法批准使用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对宅基地超面积的,按不同的历史阶段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搬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 (5)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6)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7)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的宅基地,不确定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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