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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制度。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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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 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之外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的,应当通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是: 1、立案,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行政违法行为: 二、调查取证; 三、审查决定,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并交付给被处罚人; 五、实施处罚措施。
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处罚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实施的行政处罚。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取得行政处罚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系统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依法取得委托执法资格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 (五)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 (六)法律、行政处罚复议程序规定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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