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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工负伤,其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有:医疗期间所需各项医疗费用(含挂号费、治疗费、药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普通床位费、就医路费等),社保部门支付70%,所在单位支付30%;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及转院治疗的就医路费由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支付2/3;被保险人从工伤医疗开始之后至被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之前的工资,由所在单位按被保险人原标准继续发放,原工资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发放;被保险人工伤医疗终结并被鉴定残疾等级后,所领取的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十级为6个月;被保险人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5级至10级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单位不能辞退,要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被保险人要求辞职、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由单位计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并终结保险关系。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其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有:医疗期间所需各项医疗费用(含挂号费、治疗费、药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普通床位费、就医路费等),社保部门支付70%,所在单位支付30%;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及转院治疗的就医路费由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支付2/3;被保险人从工伤医疗开始之后至被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之前的工资,由所在单位按被保险人原标准继续发放,原工资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发放;被保险人工伤医疗终结并被鉴定残疾等级后,所领取的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十级为6个月;被保险人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5级至10级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单位不能辞退,要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被保险人要求辞职、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由单位计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并终结保险关系。
包括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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