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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什么

2021-06-25
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使用市房地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本,受让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注意以下问题: 1、开发商销售的商品房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已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3)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的工程量达到市房地资源局拟定的标准; (6)已经与本市从事房地产项目资金监管的专业机构签订了预售款监管协议; (7)已经确定了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 (8)已经制定了房屋使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2、签订的合同示范文本是否是市房地资源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且应具备以下内容: (1)转让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房地产座落地点、面积、四至范围; (3)土地所有权性质; (4)土地使用权获得的方式和使用期限; (5)房地产的规划和使用性质; (6)房屋的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状况; (7)房地产转让的价格(含?的单价及总面积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8)房地产交付的日期; (9)违约责任; (10)争议解决的方式; (11)转让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转让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除了可以把房产商的要约(即广告)和口头承诺的内容等记入合同中外,还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一般情况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但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可以约定条件,当条件满足后合同生效。 开发商销售的商品房具备上述的两个条件,在出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或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后,受让人可与转让人逐条协商约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相关法规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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