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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在借鉴国外立法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引入了股东除名制...
公司法解释三的内容包括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公司签订合同的责任;债权人的主张权;投资者的出资义务;股东抽逃出资;股权所有权;股权转让后变更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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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规定。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公司法解释三第20条规定的内容是公司的股东在行使相关权利的时候必须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能够利用股东的权利作出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股东权利也是有条件的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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