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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该如何理赔,有哪些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1991年第87号令《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农民工因工负伤,由企业给予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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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给出了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战略,这些发展战略的采用将迅速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虽然农民工工伤保险受到了国家的重视,但仍存在许多问题,这也与中国的国情和农民工的特殊性有很大关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文件的有关规定如下:(16)高度重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严重疾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应适应流动性大的特点。(17)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地方政府应当认真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鉴定和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作。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农民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依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农民工离岗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材料,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的农民工,应当及时安排诊断。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与农民工订立的劳动合同。
下面是国家对农民轮换工的一些规定 劳动部办公厅1996年10月、11月先后就农民轮换工的有关问题分别答复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厅和福建省劳动厅两个函件(劳办发[1996]211号)(劳办发[1996]244号),作出以下规定: 一、关于合同期限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国务院第87号)的规定,在艰苦工种岗位上工作的农民工应当定期转换,这主要是为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因此,凡是在国务院规定实行定期轮换的岗位上工作的职工,无论户粮关系是否发生变化,都应当继续执行合同期限最多不超过8年的规定。 二、农民轮换工转为城镇户口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中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的,如果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农民轮换工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按照劳动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发布的《关于完善煤矿农民轮换工制度若干政策性意见的通知》(劳力字[1991]15号)的规定,支付回乡补助金。 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其生活补助费。即按照农民轮换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标准工资。标准工资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或缴费年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2002)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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