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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保、人防等有关部门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安排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及各类管网;...
城乡规划修改后,应当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后,在报批前应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修改后,在报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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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情形。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制定或者实施城乡规划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城乡规划管理失控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擅自批准变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二)对未申请规划条件进行出让的土地核发土地使用证的;(三)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经规划条件核实的工程核发件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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