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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重庆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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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2、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3、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标准原则为: ① 1人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宿舍、单居或小套型; ② 2人夫妻及子女未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单居、小或中套型; ③子女年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中或大套型; ④ 3人以上夫妻及子女中或大套型; ⑤ 3年没摇上保障房直接配公租房。
1.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2.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口。3.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4.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5.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年满18岁,主要城区工作收入来源稳定,租金支付能力强,无住房人员,人均住房建设面积小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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