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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撤销或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 1、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
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如果乙方在甲方生前未经其同意处置(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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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大妈诉称,原告与已故丈夫杨先生为再婚夫妻,于1993年结婚。婚后,二人共同购置了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玉林的房屋一套。 被告保姆李某曾是原告在河北工作时的同事。2003年,李某到北京做保姆,借住在原告家。2005年5月中旬,原告身体有病,为照顾自己和丈夫,他们雇佣李某作保姆,每月保姆费500元。 但是,李某到原告家时间不长,即与原告武大妈的丈夫关系暧昧。原告发现后,原告的丈夫向原告写了保证书。由于李某善于言辞,于是她继续留在了原告家干活。 但是,李某利用自己和杨先生的关系相要挟,要求与原告夫妇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由李某负担原告与丈夫的生养死葬及生活护理,原告夫妇将房屋过户给李某。迫不得已,原告和丈夫杨先生同意了李某提出的遗赠扶养及转让房屋的要求,并在李某提出的合同上签了字。该合同中,李某确定了较低的房价,可也不是实际给付,而是以保姆费抵付。因买卖虚假,李某为无偿占据原告房屋,又让原告及丈夫给她出具遗赠证明。后李某将原告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玉林的房屋产权办理到自己名下。 房屋到手后,李某对其保姆工作不再尽心尽力,有时甚至整天不归。但是,按照李某要求,原告丈夫一直在给付李某保姆费。同时,李某吃住在原告家,日常花销,也都由原告承担。李某的行为给原告及其丈夫身心造成重大损害,但顾及名声和身体健康问题,原告及丈夫忍气吞声。2006年11月30日,原告丈夫因病去世。原告丈夫去世后,李某的一切花销都是由原告承担。 原告武大妈认为,李某违背法律和公德,破坏原告家庭,采用胁迫及诱骗手段,使原告在其已准备好的协议上签字,恶意将原告住房无偿占为己有;而且,原告也没有尽职履行保姆责任及履行对原告及丈夫生养死葬的义务。为此,原告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告和丈夫杨先生与李某达成的遗赠扶养及相关房屋转让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不同于遗赠协议。遗赠协议是无条件且无偿赠与财产,可以随时撤销遗赠协议。遗赠抚养协议属附条件协议,解除遗赠扶养协议需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协商同意,致协议解除。 (1)如果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一方的情况发生变化(包括遗赠人另有亲属扶养或扶养人丧失扶养能力),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要求双方协商解除协议。 (2)如系遗赠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应对扶养人已尽的义务在经济上给予适当补偿;如系扶养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一般不给予扶养人经济补偿。 2、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 (1)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不予补偿。 (2)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撤销或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 ①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 ②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抚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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