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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对于轻微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公安机关管束和公众监督下限制其一定自由的一种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制的执...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管制的执行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这个权力。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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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根据这一规定,公安机关执行管制时,应当根据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向罪犯所在单位或住地群众宣告罪犯的犯罪事实、管制期限和必须遵守的规定,并在罪犯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组成3至5人的群众监督改造小组。管制期满的,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向本人及有关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 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宣布罪犯的犯罪事实、剥夺政治权利否认期限和应当遵守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适用于主刑期间,在主刑执行期间剥夺政治权利由主刑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期满,由执行人通知本人,并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
1、犯罪分子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的刑事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禁止从事特定活动,或与特定的人会见。 2、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执行,对其相应的政治权利进行剥夺。
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有效性,当然应用于主要刑事执行期间。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缓期死刑两年,判决生效后,送监狱接受教育和强制劳动,在主要刑事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如果罪犯没有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经执行,将失去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教育。.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监督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主要刑事处罚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也由公安机关执行。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自主要刑事处罚执行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狱执行主要刑事处罚或者罪犯假释时,应当将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一起转让给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住地公布,并在执行后公布,恢复其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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