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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管制的执行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这个权力。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适用于主刑期间,在主刑执行期间剥夺政治权利由主刑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期满,由执行人通知本人,并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宣布恢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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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对于轻微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公安机关管束和公众监督下限制其一定自由的一种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具体来说,就是县或县级市的公安局以及大中城市所辖区、县的公安分局。剥夺权利是指剥夺罪犯一定时期或终生公民权利的一种刑罚。剥夺的权利范围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公职的权利;担任军职的权利;享有各种荣誉称号的权利及其他权利。
刑法第3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1、判处管制的执行: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 2、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3、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4、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5、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6、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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