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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l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下列情形,适用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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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l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侵权法的规定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的,首先侵权人一般要求存在过错,而像你这种情况应该说存在一定的过错,因为首先这条弄堂很窄其次你在公共道路上堆放物品而未做警示标记,第二要求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对方人身遭到侵害是因为你堆放物品而造成的,第三要求存在损害结果,也就是对方受伤。另外还会根据你的过错程度分配责任,这个是由法官自由裁量了。
应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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