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征地补偿款法院能执行。征地补偿费,同样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可以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
根据国家的规定,土地征用补偿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这三项。当人们发现在进行征地补偿时,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法院在对三大补偿费执行中,应当先查明被执行人有无征地补偿款的收入,以及被执行人个人具体收入金额。对被执行人的该收入予以强制执行的先决条件,必须是该收入名义上已归被执行人所有。因此,对于这三种费用的执行,还很有必要结合征地补偿款的支付过程进行分析。 由于青苗补助费完全归属于被执行人所有,虽青苗补助费由村集体占有,但所有权归属于村民,因此,在用地者征地并支付青苗补偿费后,法院即有权对该补偿费予以强制执行。而对土地补偿费强制执行的条件,是该补偿费所有权属已发生变动。一般而言,村集体作出分配决议后,因决议为纯意思表示,故并不立刻致使征地补偿费性质、权属发生变化。同时,再考虑到村集体也完全可再依法重作出推翻分配该补偿费的新决议,因此,即使在决议中被执行人可得土地补偿费已得到明确,法院亦不能对权属仍归村集体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然而,因村集体依法作出的决议,对村集体本身及村民具有约束力,故在尚未有相反证据足以排除该决议的情况下,法院可依分配决议对属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范围的征地补偿款予以冻结,以防事后的执行难。这是法院对权利人可期待权利预先采取的控制性措施,法无明文禁止此种执行措施,故从法理上讲,应当是允许的。在这种情况下,假如村集体事后重作出与分配决议相抵触的新决议,法院可在审查后予以解冻。此时的解除冻结裁定并非基于前一冻结的根本性质错误,而是基于法律事实的变化而变化。
征地补偿款能执行。征地补偿款同样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可以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在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过程中,经常出现户口未迁出的外嫁妇女及其子女无法参与分配的情况,为此,当事人在申请当地政府处理未成之后,通常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同等待遇标准参与分配土地补偿款。过去,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一般都是依法受理的,并在查明当事人确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下,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以下称《司法解释》)自2005年9月1日施行后,部分人民法院以该《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为由,对这类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在受理后又驳回起诉,要求当事人找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当事人在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后,去找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要求解决纠纷时,政府及有关部门又往往称这类民事纠纷应由人民法院处理,故又要求当事人去找人民法院解决。结果,当事人在纠纷无法得到解决后,只得不断上访,从而引发一些不必要的信访事件和“三农”问题,直接影响到农村的稳定。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此类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为由不予受理或在受理后直接驳回起诉,是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其症结在于对该规定的理解发生了严重偏差。《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本意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于土地补偿费如何处置,有自治权,故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主决定将土地补偿款用于分配,也可以自主决定将土地补偿款用于集体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或集体兴办公益事业等;土地补偿费用是否用于分配以及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的数额,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按照村民自治法的规定要求以民主议定程序自主决定,人民法院不宜进行干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所指的“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应由村民自主决定,因此,对于这类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将土地补偿费全部或者部分用于内部成员分配,则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该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剥夺了其应参与分配的权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且应予以支持,因为,村民自治同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其所作出的决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事实上,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也已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这一规定进一步说明,对于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在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过程中排斥某些成员参与分配的资格而引发的分配纠纷,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为由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起诉,是完全错误的。根据国家的规定,土地征用补偿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这三项。当人们发现在进行征地补偿时,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和利益,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39人已浏览
146人已浏览
197人已浏览
12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