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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用水单位不按时缴纳累进加价费用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用水单位违反节水规章拒不改正的,经节水管理部门通知后,供水单位停止供水;因采取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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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在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用水指标和月度用水指标下达到相关用水单位。新增用水单位或者用水单位需要调整用水指标的,应当到节水管理部门申请核定或者调整用水指标。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供水单位不得向未取得用水指标的用水单位供水。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推进节水型村镇、节水型社区建设;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节约用水相关工作;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节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并单独成册;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严格审查节水相关内容。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报经节水管理部门审核,未经节水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不得作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后续许可的依据。节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使用,节水管理部门不予核定用水指标,供水单位不得供水。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再生水回用系统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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