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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给员工购买社保,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这是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应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由其进行查处并处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等事项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等调查、检查措施。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劳动仲裁在劳动关系结束后还可以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此处可以与上面部分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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