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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
不构成重婚。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简单来说,就相当于不存在这段所谓的婚姻,那么也就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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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重婚。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简单来说,就相当于不存在这段所谓的婚姻,那么也就没有重婚这一说了。 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于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宣告死亡的构成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与宣告失踪一样,须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而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须以诉为之,故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4、由法院宣告。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人的寻找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生死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后,由法院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人死亡。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一个人被宣告死亡,他的死亡时间是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之日;如果死于意外下落不明,则死于意外之日。 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被宣告失踪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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