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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没有权宣布婚姻无效。只有人民法院有权宣告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第一种情况重婚;第二种情况是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第...
答:婚姻被法院宣告无效,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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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的,以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经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这是因为允许利害关系人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的规定本身,就决定了虽然夫妻一方已经死亡,但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就婚姻关系的合法性所作出的判决,对夫妻中生存的一方与死者之间的曾经拥有的配偶身份关系具有直接的约束力。
与其他民事诉讼案件相比,法院在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上存在一些差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销诉讼的,不予许可。宣告婚姻无效必须走司法程序,也就是请求法院依据事实根据来审理确定婚姻是否无效。婚姻无效案件由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结婚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便于人民法院查明结婚当事人是否存在违反结婚实质要求的事实,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将审理结果姻登记管理机关,也便于当事人申请和参与案件审理活动。
无效婚姻宣告的主体: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无效婚姻,又称无效婚姻,是指男女结合不具备法定结婚的本质要件或形式要件,在法律上不具备婚姻效力的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制的解释(一)》第九条,有权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二)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为未达到法定婚龄的近亲属; (三)以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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