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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聘下岗人员可享受国家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给予的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相继制定出台了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的优惠政策。比如,...
一、下岗职工(含城镇失业人员,下同)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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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企业破产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在刚刚结束的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上,不少学者、法官和管理人朋友在发言中、互动中以及中场休息时,都提及破产程序中的税务难题,其中最为关注的还是重整程序中的税收优惠以及清算终结后的税务注销两个问题。破界泰斗王欣新教授在其最新文集《破产法前沿问题思辨》(法律出版社年6月出版)中,对上述问题也表达了批评之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要积极协调解决破产程序中企业税款债权问题,要在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依法减免相应税款。”目前要强调纠正一些税务部门对破产企业税收减免的消极拖延乃至抵制态度……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有的企业无力清偿所欠税款,这本是正常现象。但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一些地方税务部门以税收债权未能得到清偿为由拒绝为破产企业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刁难破产程序的终结手续,并因此而影响了工商注销登记的办理。 坦率地说,根据现行的税法体系,这两个问题是客观存在的。然而,这主要是立法瑕疵导致,而非执法不作为。我们首先捋一捋现行规定。 一、关于破产企业的税收优惠 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属于法律保留
自1997年开始,全国普遍建立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企业下岗职工进行技能培训,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规定破产企业的老职工一般可提前五年退休。各级政府通过出让国拨土地、资产变现、财政补贴、核销银行债权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下岗职工发放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接续工作,保障下岗失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渠道顺畅。解决好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对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等进行适当偿还。对已出现尚未解决好的侵权问题,采取切实措施,逐步给予妥善解决。在今后的工作中,将逐步规范和补充完善职工安置有关政策;认真做好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失业调控和分类指导,加大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的工作力度,妥善解决职工安置有关善后问题。
下岗人员优惠政策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1、根据浙地税法[1999]9号文件规定,对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的企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在规定年限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在规定年限内免征个人所得税;、社区就业组织经当地工商部门登记办成独立法人的企业,由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可按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4、对使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的社区就业组织,工商、城建、卫生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2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5、各商业银行为符合条件的社区就业组织所需资金提供小额贷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对社区就业组织向银行申请的贷款提供贴息支持,贴息部分可在财政部门安排的就业经费中列支;6、免费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提供从业资格、工种(岗位)的技能培训。培训费用可按规定在再就业经费和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7、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就业工作的资金支持。参见:《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9部门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劳社就[2001]214号)执行日期:200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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