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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签名或者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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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发现多起当事人虚构、伪造债务证据现象,不但给庭审和辨别债务凭证的真伪带来困难,而且增加了案件调解难度。主要表现为伪造书面债务凭证,主要以伪造欠条、借条、借款合同等凭证作为书证;伪造债务凭据方与证人串通做伪证,如申请伪造债务的债权人、债务人或其它证人出庭作证或提交书面证言的。 1、在诉讼中,若只有借条,而债权人不出庭作证,可否认该债务的真实性,该借条法院一般不会认可。 2、可从借款的时间上的纰漏来说明该笔借款的虚假性,或根本没必要用该笔借款,来达到不予认可该债务的目的,视案情可适当举证。 3、找到该债务的债权人要求说明债务形成的来龙去脉。虚假债权人大多编造的理由是,对方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对方借款,若该债款不是用于股东出资,则不应由个人承担。 4、在债务为真的情况下,若证实该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需要,可主张作对方的个人债务,不应由配偶承担。
1、夫妻共同签名或者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图的除外。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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