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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质量保证期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竣工验收的,保修期从实际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保修期。按上述规定可知:1、在工程正常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保修期与质保期的起算时间一致。2、项目不能正常验收的,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计算,但保修期计算时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推定为宜:(一)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保修日从此计算;(2)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保修期从转移占有之日起起算;(3)因承包人原因无法完成竣工验收的,保修期不能计算。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承包商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所谓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对于保修期内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一般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析质量问题的原因,确定维修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退还保证金,发包人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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