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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2023-06-11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村委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陪审员法第四条第三款中规定,人民陪审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因审判活动需要,部分人民陪审员可以通过个人申请或者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在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予以盖章确认有关事项时,对于能够证明的事项,也应当支持。同时,在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需要就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调查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在人民法院需要协助通知人民陪审员有关事项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应当协助。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案件,进行调解,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予以协助时,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在人民陪审员因履行职责受到侵害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给予必要的保护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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