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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中约定了保管期限的,不包含任意解除权。对于当事人约定了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保管人没有任意解除权,双方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但是不能随时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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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有期限。超过期限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一般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3、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1、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有期限。超过期限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一般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3、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保管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保管人、寄存人应依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就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①保管人的责任。保管期间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无偿保管中,保管人证明白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第三人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先由保管人向寄存人赔偿损失,然后向第三人追偿。②寄存人的责任。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尽告知义务,致使保管物受损失,寄存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寄存人在寄存后发现保管物有发生危险的性质或者瑕疵的,应及时通知保管人。由于寄存人怠于通知的过失致使保管人受到损失的,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保管物的瑕疵或者性质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过失责任原则确定由何方承担责任。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未作声明的,该物品损毁、丢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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