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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 1、出租在我国广大农村,出租是宅基地使用权最为普遍的一种流转方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土地价值...
宅基地流转是指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但只限定于转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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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 在我国广大农村,出租是宅基地使用权最为普遍的一种流转方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土地价值日益凸显,部分农户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供住宅、办公、休闲之用。现行法律并未绝对禁止农村房屋的出租,但是村民将住房出租以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转让 按交易主体划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可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转让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转让。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转让是我国现行法律少有允许的一种转让方式,目前主要是农村村民在城市购买商品房需到城市居住,或因婚丧嫁娶等原因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而本村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急需建房但由于建设用地指标的限制等原因而无法立即分配取得宅基地,允许此种买卖正好满足了供需双方的需求,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转让涉及非本村的村民和城市居民两类主体,尤以城市居民为主。如近年来盛行的小产权房,在北京郊区形成了出名的“画家村”和“明星村”。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转让是不允许的。 3、宅基地使用权入股 即以宅基地使用权为资本进行联营联建,建成后联营联建各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或联营分红。近年来,全国普遍开展了大规模的“城中村”改造,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一改“政府拆迁补偿,开发商开发”的模式,而是通过让村民以宅基地“入股”方式参与项目利润分配,或者实行“整村土地入股”,成立股份合作社,把全村宅基地计入股本,与耕地、集体用地一起整体规划、整村开发,通过“入股”分红,把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资本介入经济生活,使村民可以获得长远生活保障。
1、买卖 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由于“买卖”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要表现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权“买卖” 2、抵债 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权买卖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和价金的支付是对等进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价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债视为已付之价金。 3、交换 以交换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金,而是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以此取得受让人提供的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4、作价入股 作价入股介于买卖和交换之间,既类似买卖,又类似交换。说它类似买卖,是因为将土地使用权用来作价,所作之价如同买卖之价金;说它类似交换,是因为土地使用权被用来入股,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5、合建 在开发房地产时,合建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都属于一方出地、他方出钱建房的合作形式。为合作建房的目的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价是股权;不设立独立法人,而采取加名的方式,或甚至不加名、仅以合建合同约定合作各方产权分配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是房屋建成以后的产权。因合建而分配产权以后原土地使用人虽然拥有部分房屋产权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和公用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却不再拥有原来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可视为交换的一种特殊形式,即用地人以部分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产权。 6、赠予 赠予是用地人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移转给受赠人的法律行为。以赠予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没有直接的对价,它无需价金的支付或财产权利的提供作为对应条件。但土地使用权赠予合同可能会附加其他条件,如用地人在将土地赠予给学校使用时,可能会将土地的使用限于与教育有关的目的。 7、继承 在用地人是自然人时,用地人的死亡会使其继承人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在用地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其合并或分立也会导致合并或分立之后的主体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通过继承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也没有直接的对价,但可能会有间接的对价,如在通过合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关系中,新公司继承了原公司的财产,也会继承原公司的债务,新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可能以承担原公司的其他债务的方式体现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该条确立了宅基地所有权严格禁止买卖,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需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为现行调整土地管理方面的专项法律,第八条确立了包括宅基地所有权在内的各种类型土地的所有权,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该法第六十二条对村民建房用地(宅基地)作了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法第六十三条对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在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作了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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