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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止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诉讼中止贯穿于行政诉讼各个阶段,它不仅能够保障诉讼活...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期间不得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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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一方当事人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解除诉讼原因后,恢复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会裁定中止诉讼的情形如下: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会裁定终结诉讼的情形如下:(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如果因为下列原因之一中止诉讼,满九十日仍然没有人继续诉讼的,也属于诉讼终结的情形:(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上述情形中有特殊情况的除外。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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