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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运用资金犯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
违法运用资金罪的概念:违法运用资金罪是指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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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本罪与背信用受托财产罪的界限从犯罪构成来看,本罪与背信用受托财产罪的区别在于:一是两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不同。本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背信用受托财产罪违反受托义务,擅自使用客户资金等委托和信托财产。此外,背信用受托财产罪中的违背受托义务不仅仅局限于违反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具体约定的义务,还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法律义务。但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具体约定的义务在本罪中不存在;其次,两种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主要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共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背信用受托财产罪的主体主要是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社保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共资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2)虽然没有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3)其他情况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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