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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本条是关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经济建设得到迅速发展,建筑工程已成为经济建设中一个非...
1、受理报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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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一)逐级上报原则 在校内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当堂任课教师(或当日行政人员及训练队教练)为第一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该班班主任教师,或将事故情况及时上报学校行政。再由学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逐级处理原则 1、事故发生不论第一责任人(当堂任课教师、当日行政值周人员)有无责任。都应做为事故的第一责任人,采取积极主动、及时、有效的处置方式方法,尽可能减少损失。 2、班主任教师做为班级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积极配合事故第一责任人做好家长的安抚及事故的处理工作。若能够妥善处理的,且没有造成任何影响的,学校将不予追究责任。若不宜处理的事件,请求行政人员协助处理。 3、包级领导得知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置方法。及时了解事态的发展,并协助事故第一责任人解决相关问题,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避免造成负面影响。 4、安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人,针对所发生事件及时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对所发生事故采取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并将实施意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1、一般对施工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理 (1)报告程序: ·现场有关人员一本单位负责人一上报给以下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需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按规定上报 ·分包单位一总包单位一逐级上报(程序同上) ·特大事故发生后,省级人民政府应迅速、如实发布事故信息 (2)现场救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施工单位建立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总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包、分包单位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事故发生后.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迅速赶往现场,组织事故救援;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3)事故调查的有关规定 .发生人员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现场所在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重大伤亡事故由省企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特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4)现场勘察: .基本要求:及时、全面、细致、准确、客观 .主要内容:制作笔录、实物拍照、现场绘图 (5)事故调查分析及结论 .原则: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事故性质分类:分为责任、非责任、破环事故三种 .事故调查的步骤:直接原因一问接原因一确定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 .主要程序: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一查找事故的原因一确定事故的性质一找出防范措施。 ·争议解决办法:劳动管理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一报上级劳动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一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6)施工伤亡事故处理 ·时间要求:一般情况90日内结案(调查阶段60天内处理阶段30天内),特殊情况180日内结案 ·对于特大安全事故,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可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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