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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可以自行采取保全措施,也可以委托一审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 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
可以的。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1:可以申请2、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起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当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解除财产保全。 3、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可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当事人提出诉前保全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5、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6、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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