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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接受行业管理,维护行业声誉;(二)遵守评估准则、职业道德...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外资保险公估机构适用本规定。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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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立保险公估机构或者申请其他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委托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广告、虚假宣传;(二)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利用行政处罚结果诋毁等方式损害其他保险中介机构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三)利用行政权力、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公估合同、接受保险公估结果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五)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六)利用执行保险公估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七)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及个人隐私;(八)虚开发票、夸大公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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