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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女职工合法生育的,产假期间工资是否发放

2022-02-12
鞍山女职工合法生育的,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没有参保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二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可领取下列生育保险费用:(一)按照上一个度市社会平均工资计发的产假生育津贴(产假工资);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指导意见》辽人社310号三、生育津贴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六章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我省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仍按照各地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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