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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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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24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教室和其他教学设施中活动。该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教育法》第8条规定,学校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上述规定是学校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必须履行的责任,也是学生受教育权的前提,是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依据。据此,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明确规定了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对在校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
快递员有一定的赔偿义务。若学校未尽到监管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主要责任由快递公司承担,快递公司可以向具体的责任人追偿,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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