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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词绝大多数都是由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来写的,当然律师也是根据事实和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在辩护词中提出自己的意见。...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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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某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结合法庭调查情况,本辩护人对王某某故意伤害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1、本案因民事纠纷引起的,王某某伤害他人,主观恶性较小。 2、案发后,王某某积极主动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对其从宽处理。 2、王某某系初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前科。 3、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自己所犯罪行为无比后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今天法庭上,王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亦供认不讳,愿意接受法庭公正审判,态度是积极的。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没有前科,主观恶性小,只是出于一时的冲动,才触犯刑法。王某某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改之意。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及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辩护人认为对王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某某量刑时能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律师:XXX年月日
相关证据证实,受害人受伤后自行乘坐出租车离开打架现场。110接警记录证实,12分钟后被一出租车司机在红旗路北湖公园发现。12分钟在深夜人员稀少的情况下,出租车可以行驶几十公里。为什么受害人不去医院救治。司机在发现受害人时,受害人还能说话! 基于死刑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07年3月9日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指出:“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对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定罪的证据确实,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有疑点,处刑时应当留有余地。”可见,在死刑案件证明上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死刑案件的定罪和量刑的统一标准,也是最高标准。
1、被告张xx在作案后有自首情节,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二款规定对张XX从轻、减轻处罚。因为,2012年7月25日,被告人将孩子送到姐姐家后,有投案自首的意愿,加之姐姐劝说,在公安机关电话告知其等候公安机关时,被告没有逃离,而是在公路车站处等候公安机关;被告在到案后,又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刑法规定,张XX的行为属于自首。应当对被告人张XX从轻、减轻处罚。 2、被害人吴丽在案发前及案发时有一定过错,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因为,在案发前,被害人个人生活方面有不检点情形,导致了夫妻矛盾。卷案中有证XX证言为证。 3、被告人张xx在侦查阶段、一审庭审、二审开庭时,都能积极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根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辩护人认为可对被告人张XX从轻处罚。 4、被告人张xx在案发前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这次属初犯。 5、被害人受重伤后,被告其亲友积极出钱替被告抢救被害人,已得到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总之,本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张XX的行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较为适宜,不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被告有自首情节、能够积极坦白交代自己所犯罪行、案发前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亲友家属积极出钱替被告人抢救被害人,说明被告有悔罪表现,应当对被告张XX从轻、减轻处罚,可对张XX处六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陕西XXX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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