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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的诉讼费用,原则上是由原告代缴,最终败诉方需承担全部费用。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一般情况下,立马能退的。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诉讼只要交纳50元的诉讼花费。通常这样的案件,法院都是适用简易流程审理,能够减半收取诉讼费,即只要交纳25元。《诉讼花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限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准则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出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出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出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出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诉讼花费交纳办法》第十六条限定:适用简易流程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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