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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
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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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基于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担原则,通常情况下,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合法经营者资格的证据材料,以及合同签订人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和代理权限的证据材料;(2)提供合同书的原件,以便查明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主要条款是否明确、齐全;(3)提供该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的证据材料;(4)提供对方当事人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证据材料;(5)提供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给自己造成损失后果的证据材料;,(6)提供对方当事人擅自变更、解除合同的证据材料,以及由此给自己造成损失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在诉讼中,应根据自己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上几个方面的证据中,选择适当的证据材料提交给人民法院,以便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
不需要。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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