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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越来越复杂,征收双方始终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在这种情况下,税收违法手段逐渐变得秘密、智能和多样化。纳税人通过不建账、建假账、账外循环、现金交易、虚开发票、不开发票等各种手段偷税漏税,进一步增加了税务稽查执法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如果检查人员不熟悉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具体生产经营方式。在选择检查方法、收集非法证据等方面,容易造成判断失误或检查失误,从而造成税务检查风险。 这是由税务稽查的判断性质决定的。税务检查需要利用知识和经验进行判断,只要有判断,就会出现正确和错误的判断和被接受和拒绝的问题,存在风险。同时,由于人们对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知客观上有一定的局限性,一些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经验不足、对税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同理解和疏忽等问题,这就决定了检查风险客观存在于税务稽查执法的全过程中。
1、收养主体不合格 (1)收养人不合格。有子女的、未满30周岁者收养子女的、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者年龄差不够40周岁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人、不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人,都属于收养人不合格。 (2)被收养人不合格。被收养人不合格,是指被收养的人已满14周岁、不属于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税务稽查的依据是具有各种法律效力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及各种政策规定。税务稽查的范围包括税务法律、法规、制度等的贯彻执行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及税务活动的合法性,偷、逃、抗、骗、漏税及滞纳情况。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税务稽查对象一般应当通过以下3种方法产生:通过电子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筛选;根据稽查计划、按照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者随机抽样选择;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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