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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时,按照一般侵权逻辑,分析医疗纠纷中涉及的医生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损害结果与医生过错是否有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等特殊问题,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通常,医生的过错行为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违反注意和预见义务。注意和预见义务是指医生在从事执业诊疗活动时应保持足够的谨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的后果,避免损害结果。医疗注意和预见义务是医疗过程中的法律义务,是保证医疗行为风险最小化和不良后果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之一。只要医生的行为违反了行业内法定注意义务和行为规则的要求,就被认为是错误的。第二、医疗告知是医疗单位在从事医疗过程中的另一项法定义务,以患者知情同意权为理论基础,是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一项重要标准。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疗过程,可认定存在过错。但是,仅仅履行告知义务不能作为免责的直接依据,还要看其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履行了谨慎注意义务,是否违反了基本的诊疗原则。第三,违反基本医疗法规和诊疗原则。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定和诊疗规范,常规是判断医疗行为过错的重要依据。
1、受理 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规定期限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2、组成鉴定组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规定期限之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之前,要求专家回避的应说明理由。 3、组织鉴定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规定期限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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