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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2022-09-10
申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表;(二)本人在该项遗产中的习艺时间和实践经历;(三)本人在该项目历史传承谱系中的序位,与同一地区、同一辈份的传承人之间的不同艺术特色;(四)本人在该遗产项目的传承、发展中的艺术成就及相关荣誉。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除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命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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