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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中的本市城镇职工的费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百分之二、个人按百分之一的比例缴纳。用人单位中的本市非城镇户口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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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失业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办法。失业保险应当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失业保险费用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务相结合。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应当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缴费基数核准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者经职业介绍机构介绍重新就业,可以向机构分别申请领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重新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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