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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有资质的建筑工程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挂靠即属于这种情形,规避了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了不合法目的, 此外,附属人和附属人知道附属人没有资格签订和履行合同,是为了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而串通的。双方的行为也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由此产生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实践中,一般按连带责任处理。
挂靠是指为进行工程建设而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人员借用有资质的施工公司的资质、公章、财务凭证,向挂靠人支付管理费、承包和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挂靠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企业以自己或者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合同,一般应当以挂靠经营者和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者应诉。二.挂靠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双方应分别承担过错责任。三.根据《建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附属施工企业与施工单位订立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无效。施工单位和以其名义承包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施工单位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附属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建设单位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四.施工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是承揽工程和签订承包合同的法定条件。因此,如果施工方在施工工程竣工前未取得相应资质,因承包合同的违法缺陷无法弥补,应确认无效。五.挂靠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如何结算工程款取决于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支付工程价款。
1、建筑施工合同无效。 2、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对建设工程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4、被挂靠企业作为法律上的承包主体,是该建设工程的债权的享有者和债务的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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