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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以按表决器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选举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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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议案:(一)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的事项;(二)对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监督工作中的有关事项;(三)需要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的本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四)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属于地方性法规案的,应当附有法规草案或者立法要旨及其说明。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在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由各代表团送交大会秘书处;在议案截止时间后提出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议案内容不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由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代表团提出议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提出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主席团应当对罢免案进行初步审议,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的,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需要查证核实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或者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并报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罢免案提交大会表决前,应当将罢免案的主要内容通知被提出罢免的人员,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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