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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保的由所在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旧伤复发的补偿。离职后旧伤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本条例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经过诊断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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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旧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职工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待遇、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的费用以及用人单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按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计算的,故从其立法目的看,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至预期寿命期间可能发生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一种补助补偿,且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工伤待遇后,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即已终止,故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后,再次提请仲裁,诉请原单位支付相关费用,仲裁委员会应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为由不予受理。
【工伤旧伤复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符合工伤规定的诊疗目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按照单位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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