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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
第一,如果是你父亲的房子,你小姑大姑姑没有继承权。第二,如果拆迁涉及到他们权益,可以以内部分配协议解决,但最好先确定是否有他们权益,否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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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亲关系从法律上是无法脱离的。你父亲打你很过分的话,可以报警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上述问题中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你的陈述:1、动迁房产权证上是你父亲的名字,故该房应属于你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你父亲过世后,属于你父亲对该房屋的权利应按照如下程序和方式继承:A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你家法定继承的人数是4人;B你母亲应分的该房产的1/2+1/8,你们兄妹三人各应分得1/8。当你母亲过世后,你们兄妹三人各享有该房屋1/3的权利。2、关于动迁,虽然你们大哥已另购房,但根据相关政策,仍应享有动迁款;而你们由于户口不在动迁房内,虽然享有该房的法定继承权,但不能依政策享有动迁款。3、现在的情况是,房屋遗产通过动迁转化为货币后如何进一步分割:首先,无论你大哥是否在外买了房子,其一家三口都应享有相应的动迁款,而这笔动迁款是根据人头数计算的,换句话说人越多,越合算;现在你们的父母在动迁前先后过世,如果动迁组剔除了你母亲的动迁款权利,那么你大哥在动迁时并未多得属于你母亲名下的动迁款,只是得到了本该属于其自己的份额,因此很难分割其应得部分的动迁款。如果动迁组按照动迁政策,没有将你们母亲应得的动迁份额剔出,仍旧支付的,而你大哥又占有了该部分的动迁款的,可以要求予以均分。4、如果动迁组是按照房屋总评估价款进行补偿的,你们有权要求依法分割。5、如果房屋尚未拆迁,你们应尽快提起法定继承的诉讼,保护你们的合法权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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