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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股权转让必须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其他股东半数以...
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在公司股东之间转让,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股东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此时股权的转让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要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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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股权转让必须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是否需要其他股东同意的判定: 1、股权转让发生在该公司股东之间。 此时股权的转让不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股东可以自由决定转让给哪个股东,以及转让多少股权。 2、股东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此时股权的转让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要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即要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将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应在三十日内答复,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如果过半数不同转让的,则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
我们知道,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股东过半数同意。那么,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如何确定对外股权转让的效力呢?我们认为:(一)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转让股权不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因为直接认定无效,不利于保护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此外,还有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或不同意股权转让但不购买股权转让的可能。(二)这种行为不应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由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这种行为主要涉及行为人和行为对手的内部问题,而不涉及他人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但外部股权转让往往涉及其他第三人的利益。(3)我们认为,该行为应确认为有效。由于《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股权出让人在有效转让其股权时没有完全独立表达其意思的能力,因此我们也可以认为转让股东在股权向非股东转让问题上是一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适用有效性待定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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