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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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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向上市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予以公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5至19人)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9人)的三分之二(6人);(2)当公司未能弥补损失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临时股东大会;(4)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监事会提出;(5)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上述第(3)项持有的股份数量按照股东提出的书面要求日计算。年度股东大会或者监事会不得采取通信表决方式;(5)超过一半的独立董事提议。上述第(3)项持有的股东数量按照股东提出的书面要求日计算。(1)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2)发行公司债券;(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4)修改公司章程;(5)利润分配计划和损失弥补计划;(6)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7)变更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8)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9)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资产收购或销售;(10)变更会计师事务所;(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董事会应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下列问题发表意见和公告;(1)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2)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3)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4)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律有效;(5)公司还可以聘请公证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股东会决议人数的规定是: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决议是股东会就公司事项通过的议案。根据议决事项的不同,可将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是就公司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如任免董事、监察人、审计员或清算人,确定其报酬;分派公司盈余及股息、红利;承认董事会所作的各种表册;承认清算人所作的各项表册;对董事、监察人提起诉讼,等等。 特别决议是就公司特别事项作出的决议,如变更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资本;缔结、变更或终止关于转让或出租公司财产或营业以及受让他人财产或营业的合同;公司转化、合并或解散,等等。 特别决议的形成要求较严格,一般要有代表发行股份总数2/3或3/4的股东出席,并以出席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或3/4通过。无论是普通决议还是特别决议,若议决程序违法或违反章程,股东于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可诉请法院撤销该决议。决议的内容违法时,该决议即归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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