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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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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向上市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予以公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5至19人)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9人)的三分之二(6人);(2)当公司未能弥补损失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临时股东大会;(4)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监事会提出;(5)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上述第(3)项持有的股份数量按照股东提出的书面要求日计算。年度股东大会或者监事会不得采取通信表决方式;(5)超过一半的独立董事提议。上述第(3)项持有的股东数量按照股东提出的书面要求日计算。(1)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2)发行公司债券;(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4)修改公司章程;(5)利润分配计划和损失弥补计划;(6)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7)变更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8)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9)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资产收购或销售;(10)变更会计师事务所;(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董事会应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下列问题发表意见和公告;(1)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2)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3)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4)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律有效;(5)公司还可以聘请公证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有以下几种情况: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派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罢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4、公司年度初步及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5、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特别决议采纳以外的其他事项。 《公司法》第六十一条一人公司的股东决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你好: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涉及到两类公司:有限公司(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而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会议则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即可召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章程不能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章程由股东会(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决议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由其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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